【長命契全攻略2026】長命契意思、過身轉名手續、分契除名、平安紙遺產與居屋規範
日期:2026-08-24
重點摘要:
長命契(聯權共有)指業主共同擁有 100% 物業業權,核心具備「生存者取得權」,法律效力優先於平安紙(遺囑)。相較於劃分固定比例的「分權契」,長命契業主離世後,業權會自動轉歸存活業主,免辦遺產承辦,僅需憑死亡證入契除名並豁免從價印花稅。若兩位業主同時身故,法例預設較年長者先逝,業權會先轉予較年幼者再併入其遺產。
若因離婚或傳承需要,任何一方均可單方面簽署通知書辦理「分契」,強制轉為分權契;而生前加名或甩名則視同業權買賣,須按比例繳付印花稅(AVD)。業主可透過土地註冊處查冊(確認顯示 Joint Tenants)核實業權;若屬未補地價居屋等資助房屋,變更業權則必須先取得房委會批准同意書。
內容目錄
甚麼是長命契?長命契意思、聯權共有(Joint Tenant)與分權契(Tenants in Common)大比拼
在香港與親友或伴侶聯名買樓時,最常見的業權持有方式為「長命契」。長命契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 「聯權共有(Joint Tenants)」。其核心概念是:所有聯名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的 100% 權益,並不細分任何個人權益比例。
長命契最大的法律特色是具備 「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俗稱「人命長就得勝」)。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不幸離世,逝者的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存活的聯名業主,直至剩下最後一位存活者獨自擁有整個物業。
相較之下,另一種聯名方式稱為 「分權契(Tenants in Common / 分權共有)」,各業主明確持有物業的固定比例(如 50%/50% 或 70%/30%)。
長命契(聯權共有) vs 分權契(分權共有)比較對照表
| 項目 | 長命契 (Joint Tenants / 聯權共有) | 分權契 (Tenants in Common / 分權共有) |
| 業權比例分配 | 不細分比例,所有業主共同擁有 100% 業權 | 明確劃分比例(如 50:50、80:20 等) |
| 生存者取得權 | 有。逝者業權自動轉給存活業主 | 無。逝者業權依遺囑或遺產法例繼承 |
| 遺產承辦(Probate) | 毋須辦理。憑死亡證即可辦理過戶 | 必須辦理。需經遺產承辦處處理業權 |
| 平安紙(遺囑)效力 | 無效。長命契優先於平安紙 | 有效。可透過平安紙指定繼承人 |
| 適合客群 | 夫妻、關係緊密的父母與子女 | 朋友合資、生意夥伴、再婚家庭 |
如何知道是否長命契?土地註冊處查冊(Land Search)識別教學
想要確認自己或家人持有的物業是否屬於長命契,最直接及具法律效力的方法是進行土地註冊處查冊(Land Search):
- 取得物業土地登記冊:透過土地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或經地產代理列印該物業的土地登記冊(Land Register)。
- 檢視業權契據(Assignment):在「Deeds Lodged for Registration(已遞交註冊的契據)」或最後一份轉讓契(Assignment)的紀錄中,留意買家的登記名稱。
- 識別關鍵法律字眼:
- 若顯示為「Joint Tenants」或 「聯權共有」,即代表該物業屬於長命契。
- 若顯示為「Tenants in Common」或 「分權共有」(並附有如 1/2 分數),則代表屬於分權契。
物業長命契另一方去世怎麼辦?長命契過身除名轉名手續與遺產承辦豁免
當長命契的其中一位業主不幸過身,存活的業主不必驚慌,處理手續非常簡便:
1. 豁免遺產承辦處(Probate)審批
由於長命契擁有「生存者取得權」,逝者的業權在離世那一刻已在法律上自動轉移予存活業主。因此,存活業主不需要向高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Grant of Probate)。
2. 辦理死亡證登記(登記過身除名手續)
存活業主只需委託律師,辦理簡單的登記手續:
- 提交文件:將逝者由生死登記處發出的正本死亡證(Death Certificate)交予律師。
- 入契註冊:律師會將死亡證呈交土地註冊處進行登記(俗稱「入契」)。
- 完成過戶:登記完成後,土地登記冊上會記錄該業主已離世,物業業權正式完全歸於存活業主名下。
3. 印花稅(交稅)規則
向土地註冊處登記死亡證以完成長命契過身轉名,完全豁免繳交任何從價印花稅(AVD),業主只需支付數千元的律師辦理手續費。
長命契同時死亡或離婚怎麼辦?長命契分契(Severance)與法律處理解置
在極端或特殊情況下,長命契的法律處置如下:
1. 長命契業主同時死亡( Presumption of Survivorship )
若兩名長命契業主不幸在同一事故中同時離世,且無法證實誰先去世:
-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9 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11 條,法律會預設假設年長者先於年幼者死亡。
- 年長者的業權會先自動轉給年幼者;隨後,整個物業會歸入年幼業主的遺產中,依年幼者的平安紙(遺囑)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由其繼承人繼承。
2. 長命契業主離婚與單方面「分契(Severance)」
若夫妻以長命契持有物業但最終離婚:
- 單方面簽署分契契據(Notice of Severance):任何一方業主均有權單方面切斷長命契!只需委託律師草擬一份「分契通知書」,送達另一方並登記於土地註冊處,即可將長命契強制轉為 50:50 的分權契。
- 婚姻訴訟法庭判令:家事法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有權判令將物業出售平分車出,或指令一方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
長命契平安紙有用嗎?長命契可以轉名、加名或除名嗎?(印花稅交稅規則)
許多長者常有一個重大誤解:「我和老伴做了長命契,但我立了平安紙(遺囑),寫明我死後把我的那份留給兒子。」
法律原則:長命契優先於平安紙,該平安紙條文完全無效。
因為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在業主離世時即時生效,業權直接歸於另一位存活業主,該業權根本不會進入遺產範圍。若想將業權留給子女,業主必須在生前先辦理「分契」轉為分權契,其平安紙方能生效。
長命契生前轉名、加名與除名手續及印花稅對照表
| 業權變動動作 | 法律手續與流程 | 印花稅(交稅)規則 |
| 生前加名 (例如夫妻加子女) | 視同將部分業權轉讓,需簽署轉讓契(Assignment)。 | 按轉讓業權比例價值,繳付第 2 標準稅率從價印花稅 (AVD)。 |
| 生前除名/甩名 (例如夫妻甩一方) | 需先辦理分契或由一方買入另一方業權。 | 視同買賣,受讓方按轉讓業權價值繳付 AVD 印花稅(若屬近親轉讓可享優惠稅率)。 |
| 生前全數轉名 (例如轉給子女) | 以買賣或贈與(Deed of Gift)方式轉讓全部業權。 | 按物業全數市價繳付 AVD 印花稅。(注意:贈與契約可能影響日後按揭) |
| 身故自動除名 (業主去世) | 呈交正本死亡證予土地註冊處登記。 | 完全豁免印花稅(免稅)。 |
長命契常見問題
Q1:什麼是長命契?
A:長命契法律學名為「聯權共有(Joint Tenants)」,所有聯名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的 100% 業權,並享有「生存者取得權」,即業主去世後其業權自動歸存活業主所有。
Q2:如何知道自己的物業是不是長命契?
A:可向土地註冊處申請物業查冊(Land Search),檢視最後一份買賣合約(Assignment),若買家名稱後標示為「Joint Tenants」或「聯權共有」即為長命契。
Q3:物業長命契另一方去世怎麼辦?需要辦理遺產承辦嗎?
A:毋須辦理遺產承辦。存活業主只需委託律師將逝者的正本死亡證交予土地註冊處登記(入契),即可完成過戶。
Q4:長命契過身轉名要交印花稅嗎?
A:不需要。憑死亡證辦理長命契過身業權過戶,完全豁免繳交任何從價印花稅(AVD)。
Q5:長命契業主可以立平安紙(遺囑)把業權留給子女嗎?
A:不可以。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優先於平安紙。若未在生前辦理「分契」,平安紙中有關長命契業權分配的條款將自動失效。
Q6:長命契可以單方面「分契」或「除名」嗎?
A:可以。任何一位長命契業主均有權委託律師撰寫「分契通知書(Notice of Severance)」並登記於土地註冊處,單方面將長命契強制轉為 50:50 的分權契。
Q7:長命契業主如果離婚,物業會點樣處理?
A:業主可單方面辦理「分契」轉為分權契,或由家事法庭在離婚訴訟中判令出售物業平分車出,或指令一方買下另一方的業權。
Q8:居屋可以做長命契嗎?居屋長命契加名或除名有限制嗎?
A:居屋可以長命契登記。但在未補地價前,生前進行任何加名、除名或轉名,均必須先獲得房委會的書面批准(通常需有結婚、離婚、去世等合理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