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未补价单位的问题
日期:2017-10-12林郑特首的房屋政策新措施之一,是容许未补地价资助出售房屋可以出租,由房协试行。如果成功,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多低价租盘。舒缓低收入家庭住屋压力,减低社会的怨气和不满。
施政报告中,提倡各类型的过渡性住屋。其中由房协试行,协助旗下资助出售房屋的小业主,将未补地价的单位。以低於市值租金,租予有需要家庭,涉及约九千个单位。
这类社会性住房不是新鲜事,早於五年前便有「光房」计划,私人住宅业主以低於市值租予有需要的家庭。因为单位为私人,全资拥有,不涉补地价。只要业主愿意,就可以进行。
未补价资助出售房屋(主要是居屋)出租,须获得地政署批准,暂时豁免补地价。其中涉及公帑,会有一定的争议。到底免地价部份,是补贴了租客,抑或补贴了小业主呢?两者的补贴比例,如何划分才合理呢?
私楼业主低价出租单位,损失是自己,他人难过问。未补地价居屋却涉及公帑收入,难摆平。较可行的方法是市值出租,按补地价比例将租金摊分予政府。政府将应收部份回赠予合资格租户,减低租金。
另外,房协为协调者,接受各社福机构转介合资格租户,不可自行在市场上招租。还有许多细节,例如维修、差饷、管理费、保险等的支出,是租客负担,还是小业主呢?有按揭的单位,能否出租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