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未補價單位的問題

日期:2017-10-12

林鄭特首的房屋政策新措施之一,是容許未補地價資助出售房屋可以出租,由房協試行。如果成功,可以為市場提供更多低價租盤。舒緩低收入家庭住屋壓力,減低社會的怨氣和不滿。

 

施政報告中,提倡各類型的過渡性住屋。其中由房協試行,協助旗下資助出售房屋的小業主,將未補地價的單位。以低於市值租金,租予有需要家庭,涉及約九千個單位。

 

這類社會性住房不是新鮮事,早於五年前便有「光房」計劃,私人住宅業主以低於市值租予有需要的家庭。因為單位為私人,全資拥有,不涉補地價。只要業主願意,就可以進行。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主要是居屋)出租,須獲得地政署批准,暫時豁免補地價。其中涉及公帑,會有一定的爭議。到底免地價部份,是補貼了租客,抑或補貼了小業主呢?兩者的補貼比例,如何劃分才合理呢?

 

私樓業主低價出租單位,損失是自己,他人難過問。未補地價居屋卻涉及公帑收入,難擺平。較可行的方法是市值出租,按補地價比例將租金攤分予政府。政府將應收部份回贈予合資格租戶,減低租金。

 

另外,房協為協調者,接受各社福機構轉介合資格租戶,不可自行在市場上招租。還有許多細節,例如維修、差餉、管理費、保險等的支出,是租客負擔,還是小業主呢?有按揭的單位,能否出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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