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条款能否免除维修责任

日期:2025-08-25

不少业主或有同感,把物业出租以后,不时收到租客通知,物业的设施需要维修,特别是住宅物业,租约一般都会附带基本电器,遇到损坏亦很难界定是属於人为或自然损耗,所以往往都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亦要花金钱时间安排处理。

 

那麽为了避免每每花费处理维修事项,出租物业时能否与租客订明租约条款,免除业主各项维修责任?理论上来说,如果双方同意下,的确可以订立不包括维修责任的租约,这类租约在工商物业也很常见,业主只以「清水楼」(bare shell)、或现状交楼予租客,租客需自行处理装修及维修,不过一般与物业结构相关的责任,这些还是需要业主负责。所以即使业主在租约上订名不包括物业内部维修,但遇上物业结构问题,例如石屎剥落、漏水、喉管老化等,这些责任亦难以转嫁予租客。

始终租赁市场也是自由市场,市场上大多数租约均由业主负责维修,如果租金不是特别吸引、或物业有甚麽特色之处,就很难找到合适租客愿意承担。笔者也遇过有客户要求免除维修责任的租约,而愿意接受的租客一定不多,租金亦相对市价有一定折让,所省回的维修成本都反映在租金上,而且在租客退租的时候,还要面对风险物业状况未必理想。

其实物业维修保养也是物业投资的一部分,适当的保养可以为物业保持价值,亦较易吸引租客租用,而且租客愿意每每报告物业状况,总比变得残破不堪时才处理更好。

作者为中原测量师行租务管理部高级经理 潘志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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