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D不許樓換樓
日期:2013-09-04雙倍印花稅必須撤銷,因為措施妨礙市民自由買樓的權利。縱然未能收撤銷,亦必須將換樓豁免的期限延長至一年或以上,方便市民換樓改善居住生活。
今年初特區政府推出雙倍印花稅,卻向換樓市民提供退稅,但必須在買樓後的半年內出售原先持有的房屋,否則不獲豁免。但事實上要在半年內出售物業,是有困難的,是不切實際的立法。
一般而言,換樓人士買二手樓,由簽署正式買賣合約起計,三個月交易。收樓後,花一個月到兩個月為新居裝修。講究一點的市民,花上三個月或以上裝修新居亦不足為奇。如果是豪宅,一年裝修不算新聞。
對小市民而言,由買入起計,起碼四到五個月才能遷入。餘下一個月,如何趕及售樓呢?一面趕新居裝修,一面讓買家睇樓放售舊居,簡直是擾民的惡法。地產界爭取將半年期限,延長到一年,實不為過。再以今天樓市交投淡靜,恐怕一年內都未能成功售出,被迫交DSD。
如果換樓市民選購一手樓花,更加無奈被罰。一般樓花期是一年,買入後一年後才能遷入,如何是好。還未算及,收樓後的裝修時間。最諷刺是早前發展局容許發展商出售三十個月期的樓花,請問賣給誰呢?難道要市民先賣舊居,安排四年租約(市場習慣是二年為一期租約的),才有資格換新樓。又或要發展商向買家補貼DSD嗎?最好還是撤銷DSD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