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篇文章讲起香港买卖物业税制与周边地方既不同,今次就不如讲下中港两地物业转让法律实务上之不同。
系香港,我地习惯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后就交比律师去处理,买卖双方只须在指定时间交大订签正约、买家申请按揭、买家律师“睇契”后无问题、买卖双方便比楼价尾数签楼契成交。在内地,因为像很多国家(例如:英国、澳洲等)一样行业权注册制度,整个交易程序便简单很多。因为不须要“睇契”查核业权,律师在内地物业买卖上的角式可以说是无。简单而言,买卖双方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卖方会将房地产权证(简称“房产证”)交予地产中介保管,卖方也须把临订交予中介托管, 到了成交日,买卖双方和中介便带同房产证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签署当地政府(一般为市或区)指定格式之房产买卖合同,然后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业权过户注册登记(当然如买家须要借贷则还须和按揭银行之代表签署合同),办妥之后卖方便会透过银行户口收到楼价尾数及临订扣除中介佣金后之余额,有些市的房产管理机关还会以托管人身份代为保管楼价尾数直至注册登记完成以便保障双方之权益。
有机会再和大家讲讲业权注册制度与香港的契约注册制度之分别。
利嘉阁地产有限公司
中央事务部联席董事
余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