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少后遗症的补救方法

日期:1999-05-20

律 政 司 司 长 梁 爱 诗 指 出 , 特 区 政 府 寻 求 人 大 常 委 解 释 基 本 法 , 并 不 是 寻 求 推 翻 终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 亦 不 会 剥 夺 有 关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居 留 权 。 即 人 大 常 委 的 解 释 不 会 影 响 终 院 已 作 出 的 判 决 。 而 基 本 法 本 来 已 经 规 定 , 人 大 常 委 对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不 能 推 翻 已 经 生 效 的 判 决 。 但 因 为 终 院 判 决 可 以 享 有 居 港 权 的 非 婚 生 子 女 及 出 生 时 父 或 母 没 居 港 权 的 人 , 都 会 因 为 此 举 而 失 去 居 港 权 。 实 质 上 , 政 府 是 运 用 其 他 方 法 , 推 翻 了 法 院 的 判 决 。

在 欧 美 国 家 , 如 果 法 院 的 判 决 对 政 府 施 政 不 利 , 政 府 一 般 的 做 法 是 向 立 法 机 构 提 交 新 法 案 或 法 律 修 定 案 , 运 用 立 法 方 式 推 翻 或 修 定 法 院 的 判 决 。 在 中 国 法 制 而 言 , 甚 少 修 改 已 经 生 效 的 法 律 。 如 果 法 律 适 用 上 述 出 现 的 问 题 , 一 般 由 司 法 机 关 进 行 司 法 解 释 ,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由 立 法 机 关 进 行 解 释 的 情 况 很 少 , 而 修 改 法 律 的 情 况 就 更 少 了 。 所 以 基 本 上 甚 少 滥 用 立 法 解 释 的 问 题 。

这 次 终 审 权 事 件 是 因 为 立 法 权 推 翻 了 审 判 结 果 , 其 实 在 西 方 亦 经 常 发 生 , 只 不 过 本 港 法 律 界 习 惯 於 西 方 的 方 式 , 以 修 改 法 律 来 达 到 , 而 特 区 政 府 却 以 立 法 解 释 来 完 成 , 这 是 中 国 的 法 制 运 作 模 式 。 无 论 是 修 改 基 本 法 或 解 释 基 本 法 , 其 权 力 都 是 在 於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 并 非 特 区 立 法 会 。

现 实 上 , 以 立 法 解 释 来 解 决 问 题 , 其 后 遗 症 确 比 修 改 法 律 为 少 。 如 果 全 国 人 大 动 辄 修 改 基 本 法 , 所 引 起 的 争 议 将 更 大 , 港 人 的 权 利 更 缺 乏 确 定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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