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乱法治迎回归两周年
日期:1999-06-30明 天 便 是 香 港 回 归 两 周 年 纪 念 日 。 回 望 过 去 的 两 年 , 香 港 的 金 融 体 系 并 没 有 被 国 际 大 鳄 所 冲 垮 。 但 特 区 政 府 却 自 己 搅 乱 了 香 港 的 法 治 。
犹 记 得 主 张 释 法 的 人 士 大 力 批 评 终 审 法 院 错 解 基 本 法 , 令 一 百 七 十 多 万 人 一 起 涌 入 香 港 。 是 搅 乱 香 港 的 祸 首 。 其 实 祸 实 是 特 区 政 府 。 律 政 署 民 事 法 律 专 员 温 法 德 在 出 席 外 国 记 者 俱 乐 部 午 餐 会 时 , 终 於 承 认 居 港 权 一 案 中 , 政 府 律 师 没 有 向 终 审 法 院 要 求 人 大 常 委 解 释 有 关 条 文 , 是 错 误 的 。
其 实 法 律 界 人 士 一 直 都 认 为 政 府 律 师 在 诉 讼 中 犯 错 , 才 导 致 政 府 败 诉 。 政 府 不 服 , 才 有 自 行 提 请 释 法 事 件 。 政 府 律 师 以 为 高 院 首 席 法 官 判 辞 指 香 港 无 权 挑 战 人 大 常 委 的 立 法 ( 即 人 大 常 委 附 设 筹 委 会 有 关 居 港 权 的 决 议 ) , 如 同 过 去 殖 民 地 无 权 挑 战 英 国 国 会 的 立 法 。 前 律 政 专 员 冯 华 建 就 曾 在 法 院 坚 持 这 个 论 点 。 但 终 审 法 院 认 为 高 院 的 判 决 错 误 , 错 误 类 比 殖 民 地 与 特 区 。 即 政 府 忘 却 了 诉 讼 中 的 皇 牌 是 认 定 争 议 条 文 是 涉 及 中 央 与 特 区 的 关 系 , 特 区 法 院 无 权 自 行 解 释 , 须 提 交 人 大 。 如 此 政 府 便 稳 赢 不 输 , 而 非 照 搬 前 殖 民 地 的 老 一 套 来 打 发 终 审 法 院 。 但 政 府 却 没 有 如 此 做 , 可 见 不 单 止 终 院 不 理 解 基 本 法 ; 连 政 府 也 不 了 解 基 本 法 , 才 会 在 诉 讼 中 大 败 。 政 府 为 了 补 救 自 己 失 败 , 自 行 透 过 国 务 院 提 请 人 大 常 委 释 法 , 更 反 映 政 府 曲 解 基 本 法 , 漠 视 法 制 ; 只 会 钻 法 律 漏 洞 。 结 果 是 法 律 漏 洞 愈 捅 愈 大 。 全 个 事 件 , 愈 演 愈 错 。
当 我 们 嘲 笑 中 国 法 制 落 伍 之 时 , 是 否 回 头 看 看 我 们 的 法 律 精 英 是 如 何 处 理 法 制 呢 ? 或 许 英 国 人 在 暗 笑 , 多 年 来 所 培 养 出 来 的 香 港 法 律 精 英 不 外 如 是 , 只 会 照 搬 殖 民 地 的 一 套 , 无 法 处 理 回 归 后 的 新 法 制 局 面 。 或 许 梁 爱 诗 应 该 要 律 政 署 官 员 , 好 好 重 头 学 习 基 本 法 , 学 习 中 国 法 制 。 不 必 再 批 评 反 对 释 法 的 人 士 「 夜 郎 自 大 」 。
楼 迷 按 : 在 终 院 判 决 前 或 判 决 后 , 要 求 人 大 常 委 释 法 , 其 结 果 是 天 壤 之 别 。 政 府 一 步 错 ( 实 在 是 一 错 再 错 ) , 却 要 港 人 蒙 受 法 治 受 损 的 代 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