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基金维修旧楼
日期:2004-12-29欢 迎 政 府 设 立 中 央 维 修 基 金 , 维 修 旧 式 楼 宇 。 以 免 再 次 发 生 香 港 仔 添 喜 大 厦 的 事 故 , 途 人 伤 亡 和 小 业 主 面 对 钜 额 索 偿 , 政 府 被 指 失 职 , 整 个 社 会 都 蒙 受 损 失 。
孙 公 昨 天 向 传 媒 放 风 , 为 未 设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及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的 旧 式 大 厦 , 设 立 中 央 维 修 基 金 。 透 过 向 业 主 徵 集 一 定 比 例 的 管 理 费 , 拟 委 托 房 屋 协 会 统 筹 , 提 供 一 条 龙 式 的 服 务 , 协 助 大 厦 维 修 。 最 终 可 以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自 行 管 理 楼 宇 。
没 有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及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的 旧 式 大 厦 , 导 致 长 期 失 修 , 楼 宇 破 损 ,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 危 害 住 户 。 大 厦 外 墙 剥 落 , 时 有 所 闻 , 伤 及 途 人 , 构 成 公 共 危 险 。 旧 楼 失 修 对 住 户 和 途 人 都 是 潜 在 危 险 , 不 可 忽 视 。 如 果 伤 及 途 人 , 小 业 主 还 要 面 对 钜 额 索 偿 。
因 为 没 有 业 主 立 案 立 团 , 及 没 有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 难 以 发 动 小 业 主 维 修 楼 宇 。 又 因 为 这 些 旧 式 楼 宇 未 到 即 时 发 生 危 险 , 令 政 府 未 能 引 用 建 筑 物 条 例 检 控 小 业 主 , 又 或 强 制 清 拆 或 维 修 。 加 上 楼 宇 为 私 人 产 业 , 政 府 不 能 单 方 面 行 事 , 所 以 政 府 的 主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 交 由 私 人 非 牟 利 机 构 的 房 屋 协 会 执 行 , 是 一 个 较 理 想 的 安 排 。
政 府 不 能 用 公 帑 补 贴 私 人 楼 宇 的 维 修 , 所 以 中 央 维 修 基 金 的 经 费 来 源 是 计 划 成 败 的 核 心 。 基 金 营 运 的 第 一 笔 款 项 可 以 由 政 府 贷 出 , 日 后 逐 步 摊 还 。 但 成 立 后 的 营 运 , 能 否 透 向 小 业 主 徵 收 费 用 便 成 疑 问 。 欠 交 管 理 费 乃 民 事 责 任 , 追 讨 费 时 。 如 果 小 业 主 拒 绝 合 作 , 请 问 政 府 和 房 协 如 何 入 手 呢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属 於 民 政 事 务 署 的 工 作 , 现 时 全 港 有 1.1万 幢 私 人 大 厦 未 有 设 立 法 团 。 这 才 是 旧 楼 失 修 的 核 心 问 题 。 难 道 何 志 平 的 工 作 , 又 要 其 他 局 长 代 劳 吗 ?
